刑事案件屍檢程序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案件屍檢程序
1、屍檢首先應當經過家屬同意。
2、屍檢結果,家屬有權知道。
3、偵查階段,如果遇到困難,可以延長。
4、如果公安機關,不作為,可以找公安督察部門投訴。
另外需要注意:
1、屍檢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
2、為了保證屍檢過程的公正性,家屬是可以在場的,但考慮到家屬往往不是醫學專業人士,對過程是否符合醫學解剖程序難以做出專業判斷,且解剖現場的特殊性,家屬的感情是無法承受的,故建議家屬可以委派醫生朋友或醫療律師觀察屍檢過程。
3、在屍檢報告出來前,家屬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屍檢部門對死者的器官標本不要銷燬並注意妥善保存,將來如果對屍檢結論不服家屬還可以申請複核。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二、患者死亡的病例中誰申請屍檢
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由異議方提出屍檢申請,但對不能確定死因的《處理條例》沒有規定哪方提出申請,可根據民事證據規則中舉證責任倒置的要求,應該由醫院提出屍檢申請,患方家屬不能拒絕,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
三、屍檢的同時還可以申請什麼鑑定
在某些疑似護士用藥錯誤的病例中應當留取死者血液樣本,同時申請毒理學鑑定,對死者體內是否存在醫囑上所開藥物成分進行光譜波形分析。
四、屍檢時家屬是否可以在場
為了保證屍檢過程的公正性,家屬是可以在場的,但考慮到家屬往往不是醫學專業人士,對過程是否符合醫學解剖程序難以做出專業判斷,且解剖現場的特殊性,家屬的感情是無法承受的,故建議家屬可以委派醫生朋友或醫療律師觀察屍檢過程。
五、屍檢後家屬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在屍檢報告出來前,家屬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屍檢部門對死者的器官標本不要銷燬並注意妥善保存,將來如果對屍檢結論不服家屬還可以申請複核。
1、屍檢首先應當經過家屬同意。
2、屍檢結果,家屬有權知道。
3、偵查階段,如果遇到困難,可以延長。
4、如果公安機關,不作為,可以找公安督察部門投訴。
刑事案件關於死者屍檢費用的法律規定
刑事案件的第一次鑑定都由公安機關負責,不需要他人支付;如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的一方要支付鑑定費用,如鑑定結論與第一次一致,則費用不退,如鑑定意見與第一次不一致,則由公安機關繳費,退還原申請人。
刑事案件屍檢程序就是如上內容,在屍檢的過程當中家屬是可以在場的,因為要尊重家屬,如果家屬有受不了的情況可以委託相關醫生等人員在場進行監督,如果對屍檢結果有異議,可以去當地的監督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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