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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解除取保候審的程序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解除取保候審的程序是什麼?

我國設立的取保候審制度就是讓犯罪嫌疑人按照規定繳納一定的擔保金後就不需要再被限制人身自由了。但是有的時候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間內出現法定情形,也會被提前解除取保候審。那麼,刑事訴訟法解除取保候審的程序是什麼呢?


一、解除取保候審的程序是什麼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決定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的,應當製作解除、撤銷取保候審決定書。決定書應送達被取保候審人,通知執行機關,退還保證金。有保證人的,還應通知保證人。公、檢、法機關決定變更取保候審的,應制作變更取保候審決定書,寫明變更理由及變更後的強制措施,原取保候審自然失去效力。變更決定應通知保證人、執行機關。

二、什麼時候應該解除取保候審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77條的規定,解除取保候審的原因有:

一是發現對被取保候審的人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屬於這種情形的是已經查明無罪或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6種法定情形。

二是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即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如果期限屆滿,應當解除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97條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取保候審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取保候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62條規定,對超過法定期限要求解除取保候審的,應當在7日內審查決定。對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應書面答覆申請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這裏的不當包括不該採取強制措施和應當採取強制措施,但不應採取取保候審。對前者應當撤銷取保候審;對後者則應當變更為其他更為嚴厲的強制措施。變更取保候審,是指因法定原因將取保候審改變為其他強制措施。

只要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發現並沒有犯罪或者取保候審的時間到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就可以申請解除取保候審了。如果大家對取保候審還有別的問題,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