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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取保候審辦理流程和程序是什麼?

一、解除取保候審辦理流程和程序是什麼?

解除取保候審辦理流程和程序是什麼?

根據司法實踐以及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取保候審的程序如下:

1、由被取保候審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作出取保候審的機關或者執行機關口頭或者書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審的要求,並闡明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出現違反義務的情況。

2、辦案單位審核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

3、若符合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案件承辦人應當寫出《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經辦案單位審查同意後,辦案人員再製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辦理解除手續。

4、解除對被取保候審人員的監督、約束。在辦理相關手續時,辦案人員要被取保候審人宣佈《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並讓其在該決定書回執上簽字。如果採用保證金保證的方式,辦案人員還要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並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到指定的銀行領取保證金。至此,解除手續辦理完畢。

二、哪些情況下適用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三、被執行取保候審嫌疑人要遵守哪些規定?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是公安機關經常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這個有時間限制,如果到期後,需要解除的,被執行取保候審當事人要提出申請。公安機關會審核是否符合條件,可以解除的,辦案人員送達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並告知返還保證金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