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傳喚和立案哪個在前?
一、傳喚和立案哪個在前?
立案在前,傳喚前需要立案,立案前不可以傳喚。如果發生刑事案件,屬於公訴案件的,是需要由偵查機關立案偵查的,有的刑事案件可能會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有的刑事案件可能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傳喚是公安司法機關的專門權力,需要有傳喚證。具體情況如下:
1、刑事傳喚的對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傳喚後必須使用訊問筆錄、而不能使用詢問筆錄。對證人或不明確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適用刑事傳喚。
2、刑事傳喚不能異地進行。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是指户籍地、經常居住地。
3、傳喚時間最長不超過12小時。
拘傳和傳喚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行為,拘傳是法定的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拘傳具有一定的強制性。而傳喚就是通知,不具有強制性,這是兩者的根本區別。
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二、《刑事訴訟法》對傳喚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傳喚是公安機關對相關訴訟案件進行調查取證的一種措施,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可以進行立案偵查處理,後期可以按照實際的犯罪事實後果來進行判決,但如果沒有達到立案條件的,那麼是可以按照行政處罰來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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