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翻供怎麼辦?
在涉及刑事犯罪時,親證是一種很有證明力的證據形式,它是由犯罪嫌疑人自己陳述的犯罪事實。但有時為了自己的利益,在情況發生變化時,或者之前的證詞不是真實的,就會進行翻供,我們國家對於翻供有規定應對方法,現在,律師 365的小編就帶你看一下。
翻供,在司法實踐中並不鮮見。在公訴環節,如何更好地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有效應對翻供,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一、排除非法證據是關鍵
修改後刑訴法對訴訟結構的調整、辯護制度的改革,要求司法機關能夠積極收集客觀證據,注重物證、書證等實物證據,及時發現非法證據並予以排除。這些在客觀上可以防範翻供,即用清楚的事實和確鑿的證據來保證案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公訴部門辦案,關鍵要在審查起訴中發現、排除非法證據,通過準確把握非法證據的內涵和外延,採取構建機制和拓展渠道等措施發現非法證據;準確把握和正確行使調查核實權;依不同類型的非法收集證據行為構建相應的認定、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及時跟進可能被質疑的證據的合法性證明工作,同時完善指控犯罪的證據體系等,確保程序公正、實體公正。
二、當庭翻供的應對
以刑訊逼供為由當庭翻供的案件屢見不鮮,對司法公信力構成直接挑戰。應對此類實踐難題,公訴人員要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充分做好起訴準備工作。認真做好瑕疵證據的審查運用、補充舉證措施的準備等;加強與偵查機關(部門)、律師的溝通。第二,重視設計起訴準備方案。認真聽取被告人辯解,解答被告人的法律疑惑,對其是否翻供有一定預估。如對經常翻供的一類案件,訊問被告人就不宜作為當庭舉證的首要方式,而是要更加註重物證、書證及證人證言的收集與認定。對翻供,要認真分析,完善證據鏈條;認為翻供內容具有合理性的,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初步線索後要積極審查、偵查。第三,對非法證據排除、審判人員迴避等程序性問題在庭前會議集中解決。第四,對翻供行為採取針對性措施。如犯罪嫌疑人對犯罪構成進行辯解,通過釋明法律、展示證據等方式予以應對,尤其注意運用客觀證據説服被告人,使被告人在事實與法律面前放棄僥倖心理。
翻供不僅僅是犯罪嫌棄人由於自身的利益或者是在其他情況下做出的行為,也可能是因為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不遵守法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訊逼供的時候,犯罪嫌棄人為了反對這種情況對自己的不利,才會進行翻供,通過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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