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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供的技巧與形式是什麼?

翻供的技巧與形式是什麼?

任何形式的翻供都是為了保障自己的最大利益,這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的目的。無論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和相關司法部門,面對翻供時,都需要支持翻供理由的證據。被告人如果是因為之前太緊張而承認或説錯了一些能夠影響判案的事情,在翻供時最好能夠提供當初作假供述的理由及相關證據(線索)。具體情況,由本站的小編為大家介紹翻供的技巧。

翻供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前一訴訟階段作了供述,但在後一訴訟階段作了翻供,翻供的動機往往是對前一訴訟階段所作的事實認定和法律定性不服或不滿,為求得對自己有利或更有利的事實和法律認定及相應的訴訟結果而翻供,這種翻供形式是最普遍的心理動因。常見的形式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偵查階段作了供述,但卻在起訴階段因不滿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和對其行為的定性而翻供;也有的在偵查階段、起訴階段、一審階段均作了供述。但卻在接到一審判決後開始翻供等。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前一次供述的部分內容,即只推翻原供述的部分事實。但這裏應注意區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推翻的原供述內容是有關案件的一般事實還是涉及案件的關鍵事實。一般來説,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是想抵賴,只是想就原記憶錯誤所作供述的部分內容加以調整,則往往只推翻原供述的一些細枝末節的事實;反之,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會推翻原供述的一些明顯不應該有記憶錯誤的關鍵事實。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前一次供述的全部內容,稱“徹底翻供”,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重新產生新的內容,該供述內容可能反映與原供述內容完全無關的案件事實,也可能是反映與原供述內容完全相悖的案件事實,但總體上往往都產生一個共同的結果,即原供述所反映的案件事實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所徹底否定。這種翻供的心理動機很複雜,但絕大多數是出於僥倖心理。

只是口頭翻供是不行的。最關鍵的是必須有相應的證據來支持才可能被認定。翻供只能是輔助性的證據。關鍵是必須有相應的書證或者物證等客觀性的證據。

上述就是本站的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翻供的技巧相關內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不滿起訴書對其行為的指控,為保障自己的最大利益而翻供。只有所翻的內容是虛假的供述,而且提供當初作假供述的理由及相關證據,這樣的翻供才能成功。其他具體問題,請諮詢本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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