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未成年詢問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在刑事案件當中對證人稱之為詢問,但是對犯罪嫌疑人的話應該是稱之為訊問的。結合案情的需要有的時候可能公安機關是必須要詢問未成年人的,因為可能為成年人提供的相關證言對於整個案件是非常關鍵的線索。但由於當事人處於未成年,因此工作人員必須要遵守我國刑訴法未成年詢問的相關規定。
一、刑訴法未成年詢問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於不滿十八歲得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詢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
(二)第九十八條第二款:詢問不滿十八歲得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詢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
二、詢問證人的程序和方式
1、詢問證人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2、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
《六機關實施規定》第17條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3、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4、為了保證證人如實提供證據,詢問證人時,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5、詢問不滿18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6、詢問證人,一般應先讓證人就他所知道的情況作連續的詳細敍述,並問明所敍述的事實的來源,然後根據其敍述結合案件中應當判明的事實和有關情節,向證人提出問題,讓證人回答。
7、對證人的敍述,應當製作筆錄,交證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
綜上所述,刑訴法未成年詢問這件事情,國家規定必須要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在法定代理人的陪同接受工作人員的詢問。但如果未成年人僅是作為證人被詢問的話,那麼通常情況下只要在監護人的陪同下進行就可以。反之未成年人是作為犯罪嫌疑人被訊問的話,在訊問的時候也應該通知相關人員到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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