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會見時間規定是什麼
一、犯罪嫌疑人會見時間規定是什麼
1、在偵查階段,目前情況下,大多數會見需要批准,而且公安機關派員陪同;此階段一般以會見2次為限,每次的時間大約在半小時左右,最長不超過一個小時,看守所只是查驗手續;
2、審查起訴階段和審理階段,律師無需批准即可會見,次數不受限制,時間遵守看守所的作息時間即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律師與犯人見面時間有限制,每次不得超過一個小時。
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對於看守所的服刑罪犯的會見,沒有法律統一的規定日期,由看守所根據實際制定,在實踐中每月有規定的會見日期。
《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第二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
被判處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執行刑罰。
第四十五條罪犯可以與其親屬或者監護人每月會見一至二次,每次不超過一小時。每次前來會見罪犯的人員不超過三人。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會見時間,增加會見人數,或者其親屬、監護人以外的人要求會見的,應當經看守所領導批准。
二、律師會見的地點
(1)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在其住處或者偵查機關指定的監視居住場所進行會見。會見時其他人不應在場,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聾、啞人的,律師會見時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應該在場。且律師會見時,不被監聽。
(2) 會見末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
會見未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單位或者律師事務所進行。會見時其他人不應在場,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着盲、聾、啞人的,律師會見時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應該在場。且律師會見時,不被監聽。
(3)會見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
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羈押場所進行。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在案件進行偵查的階段,犯罪嫌疑人是指能夠會見率,是不能夠會見親屬及其他的人。並且律師的會見也是有時間限制的,最長是不能夠超過一個小時。但是到了審理偵查的階段就沒有次數上的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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