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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不向檢察院申請批捕可以起訴嗎?

公安機關不向檢察院申請批捕可以起訴嗎?

一、公安機關不向檢察院申請批捕可以起訴嗎?

檢察院不批捕只是認為沒有逮捕的必要,並不是説沒罪或者不需要公訴,不知道你的具體情況很難説檢察院會不會起訴。但檢察院起訴的前提是公安機關得向檢察院移送起訴,如果公安偵查一翻認為不夠也可以做行政處理或者撤案。如果送移送到檢察院,檢察院審查認為不夠會讓公安補查或者建議公安撤案,也可能做不起訴(很少),不起訴就是對案件的一種處理,既然處理了就不需要法院了。如果認為夠罪會起訴,起訴到法院法院就一定會判,哪怕判無罪(極少會出現)也有判決。檢察院不批捕的人相當一部分還是會被起訴的,只不過這部門基本都是社會危害不大的輕微犯罪,不是拘役就是緩刑,在交點罰金,大多數不會送到監獄,頂多在看守所呆兩天。

二、公安機關向檢察院申請批捕的程序

1.受理。檢察機關對公安等偵查機關提請批捕的案件,應指定專人審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證據等是否齊全,法律手續是否完備。

2.審查案卷材料。人民檢察院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審查,審查後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見。

3.作出決定。檢察人員對提請批捕的案件審查後,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決定後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或《不批准逮捕決定書》,送公安等偵查機關執行。

對公安等偵查機關要求複議、複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應當及時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

三、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為了預防犯罪嫌疑人再次做出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也是可以申請將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的,那麼在提交逮捕申請時也是需要掌握案件的相關證據,當檢察院對案件的證據審核完畢後,也是可以下達批捕決定的,具體執行機關是由公安機關來執行,犯罪嫌疑人不可以拒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