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訴訟

刑訴法證人強制出庭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刑訴法證人強制出庭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的規定中,證人證詞是很重要的證據類型。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的時候,經常會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對於和案件有關的公民來説,出庭作證也是基本的義務。如果其不配合的話,法院可以強制其出庭。那麼, 刑訴法證人強制出庭方面的規定是什麼?下面我們通過這篇文章做個瞭解。

一、 刑訴法證人強制出庭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該條明確了法院具有強制證人出庭作證的權力,前提是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第206條對於條文中的具有“正當理由”的情形規定如下:

1、在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行動極為不便的;

2、居所遠離開庭地點且交通極為不便的;

3、身處國外短期無法回國的;

4、有其他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

對於本應強制出庭的證人如若出現了上述情形也是可以通過其他不出庭的方式提供證據,體現了訴訟便宜主義和一定的人文關懷。

二、強制證人出庭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建議有哪些?

1、根據法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對於強制證人出庭的情形取決於法院的自由裁量。由法院來決定證人是否出庭作證,而不給予控辯雙方直接申請證人出庭的權利,這無疑剝奪了控辯雙方有效行使訴權的機會,使得法院在程序選擇方面享有不受限制的裁判權。因此對於法院處於這種主導地位而言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在操作中會有一定的漏洞,比如司法機關會選擇性的傳喚或者不傳喚證人出庭作證。對此,可以在強制證人出庭時加入當事人雙方的意見綜合分析案情進行考慮,更加能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

2、在強制證人出庭時的強制手段並未明確規定,雖然在國外的相關制度中強制措施多采取由法警進行拘傳的方式,但是在我國的立法中並沒有具體的實施操作細則,在司法實踐中也就很難形成統一。因此,可以在借鑑國外立法的基礎上,統一規定能夠採取的強制措施,既體現出司法的嚴肅性、權威性,同時也要兼顧保障人權的基本理念。

3、對於證人保護制度的設置不夠周全,在對法條進行分析時可以看到司法機關依職權申請證人保護僅限於四類犯罪案件,在對於證人出庭時申請保護、審查的程序並未有明確的規定,同時對於證人保護失敗受到相關的行為人、機關威脅時的救濟也未予以明確。因此,在依照職權保護證人時可以根據案情的複雜程度、證人對於案情的關鍵性這些因素綜合分析,納入依職權保護證人的範圍,更加有利於刑事訴訟的進展,為證人出庭作證免去後顧之憂。

綜上所述,證人證詞是法院查清刑事犯罪事實,做出公正判決的主要依據之一,公民知曉案情的,應當積極配合。否則,按照刑訴法證人強制出庭方面的規定,對於沒有正當理由的證人,其拒絕出庭的,法院的院長有權簽發強制出庭令,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出庭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