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退回補充偵查什麼時候到法院?
一、刑事退回補充偵查什麼時候到法院?
刑事案件審理期間,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期限,最高法院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是參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檢察院向公安機關退回要求補充偵查的期限一樣,是一個月。
二、刑事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制度的具體內容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審判期間,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建議延期審理不得超過兩次。人民檢察院將補充收集的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查閲、摘抄、複製。補充偵查期限屆滿後,經法庭通知,人民檢察院未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説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
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4、《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五十六條規定,法庭宣佈延期審理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或者撤回起訴。公訴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一個月。
6、第一百九十九條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7、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所以對於人民檢察院起訴的公安機關進行偵查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合議庭決定退回偵查的案件,一般應當在一個月內再次送達法院進行審理,但是也有特殊情況,根據具體實際情況,也可以進行延期審理,但是應當注意的是,被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次數限制是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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