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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以證據不足不起訴如何處理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以證據不足為由不提起公訴的,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複議。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檢察院以證據不足不起訴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