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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關於追訴時效的規定有哪些

隨着經濟的不斷髮展,科技的不斷進步,偵查技術手段不斷創新,偵破案件的速度也在不斷的提高。但是在以前連交通都不是很發達的時候,工具更是匱乏,所以案件也就不那麼容易進行調查和取證,所以就有很多的犯罪嫌疑人沒有被抓捕到案,逍遙在外。

刑事訴訟中關於追訴時效的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中關於追訴時效的規定有哪些?

我國法律規定了追訴時效的期限問題:

1.法定最高刑是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也就是説犯罪經過以上期限之後將不再被追訴,但是也規定了偵查、審理階段如果發生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情況的是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那些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公檢法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同樣也不受到追訴期限的限制。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如果是連續犯或者繼續犯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前罪的追訴時效以內又犯新罪的,前罪的時效從犯後罪之日重新計算。當你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應當接受法律制裁的時候不要逃避,要積極地配合,改過自新才是正確的選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