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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公開宣判詞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法庭公開宣判詞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法庭公開宣判詞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 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 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 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 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三、公開宣判的相關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民事訴訟法第148條第1款: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02條第1款: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行政訴訟法第80條第1款: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其實,法院公開宣判不等於就不給當事人判決書了,而且法官在法庭上當庭宣判的判決詞,跟當事人拿到手中的判決書不會是不一樣的。另外就是,像是判決詞的這些基本內容,跟公開宣判也沒有什麼直接的關係,法院判決書的格式都是固定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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