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裝修公司合作協議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開裝修公司合作協議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3、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6、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7、入夥與退夥
8、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9、違約責任
10、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間和合夥人爭議的解決方式。
二、設立合夥企業的條件是什麼?
《合夥企業法》
第十四條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解散合夥企業的條件是什麼?
《合夥企業法》
第八十五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四、合夥企業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合夥企業以合夥協議為成立的法律基礎。合夥協議是調整合夥關係、規範合夥人相互權利義務、處理合夥糾紛的基本法律依據,對全體合夥人具有約束力,是合夥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
(2)合夥企業須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出資是合夥人的基本義務,也是其取得合夥人資格的前提條件。合夥人必須合夥參與經營活動,從事具有經濟利益的營業行為。
(3)合夥人共負盈虧,共擔風險,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既可以按其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比例分享合夥盈利,也可按合夥人約定的其他辦法來分配合夥盈利。當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時,合夥人還需要以其他個人財產來清償債務,即承擔無限責任,而且任何一個合夥人都有義務清償全部合夥債務,即承擔連帶責任。
跟別人共同合作開裝修公司的話,簽訂的協議屬於合夥協議,我國法律制度沒有限制合夥企業中合夥人的人數,一般兩人以上合夥開的公司都屬於合夥企業。辦理營業執照之前,合夥人先要簽訂好了合夥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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