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證據轉換的要求是什麼?
近年來行政違法事件越來越多,有些嚴重的還會觸犯刑法。行政機關在調查違法案件的時候會收集有些證據材料,包括書證、物證和證人證言等。而經過調查案件涉及犯罪的,公安機關會介入處理,這時行政部門收集的證據可以當做刑事訴訟證據使用。那麼刑訴法證據轉換的要求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具體瞭解下吧。
一、刑訴法證據轉換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這是我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行政執法過程中所形成的證據材料可以作為刑事證據使用。此處,應注意的是,刑事訴訟法只是規定“可以”作為刑事證據使用,而不是“應當”作為刑事訴訟證據使用,同時,還只是列舉了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四種證據形式,應當是不包括其他形式的證據材料。這就是説,即使是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所收集的證據材料,也不是一概都能作為刑事訴訟證據使用,應根據不同情形,必須經過證據轉換後,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無論以何種方式實現行政執法各類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轉換與運用,都離不開行政程序證據規則與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完善。如行政程序證據規則中應該增加對證據關聯性、合法性的要求;刑事訴訟中司法鑑定制度的完善,明確鑑定事項、釐清鑑定機構:強化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確立傳聞證據排除規則等等。這些都是行政執法證據與刑事訴訟證據有效銜接的制度保障。
二、刑事訴訟的證據類型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三、直接證據包括哪些?
(一)當事人的陳述。包括刑事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民事訴訟當事人的陳述,行政訴訟當事人的陳述等不同的訴訟證據。需要注意的是, 並不是所有當事人的陳述都可以成為直接證據,只有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當事人陳述才是直接證據,如刑事被害人陳述,只有當其能指明是誰實施了犯罪 行為時,才可以成為直接證據。
(二)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人證言。如能夠指出犯罪人是誰的證人證言、能夠證明民事法律關係是否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證人的證言,以及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在場人員所作的關於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證言。
(三)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視聽資料。如公共場所安裝的監控錄像,恰巧將某人行竊的過程錄下,依據錄像又可以將該人辨認出來,該錄像便可以成為直接證據。
(四)在特定情況下,能直接證明是誰實施了犯罪行為的物證。物證一般不能成為直接證據,但在少數特定的情況下,也可以成為直接證據,如某人隨身攜帶槍支、彈 藥、毒品等違禁品,這時上述物品以其所處的位置證明行為人實施了私藏槍支、彈藥和非法持有毒品的行為,從而成為直接證據。再如民事訴訟中,當場購買的貨物 能夠直接證明民事法律關係是否發生、變更或消滅,亦為直接證據。
綜上所述,將行政調查得到的證據轉換為刑事訴訟證據,可以幫助公安機關減輕工作量,儘快的查明案情。但是證據轉換不是隨便的,要符合刑訴法證據轉換的要求。公安機關在採納證據的時候要審查主體的合法性和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涉及到書證的,還要進行司法鑑定,來明確證據是否真實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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