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證據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法律對犯罪行為的判定最重要的依據是什麼,就是證據,所謂鐵證如山,就是説明在證據面前,所有的犯罪事實都會被揭露,所有的謊言辯白都會被拆穿,而刑訴證據更是公訴機關向審判機關提交的直接證據,是審判機關認定當事人是否犯罪、如何判刑的重要依據,那麼,刑訴法證據的基本原則是什麼呢?
一、刑訴法證據的含義和種類
刑事訴訟證據,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
證據的種類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證據的三大基本原則
(一)證據裁判原則
證據裁判是當今世界刑事訴訟奉行的基本原則,要求將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進而作為定罪量刑的根據。刑訴法將原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修改為:“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這不僅是文字表述的變化,更是一種觀念的變革,在證據概念上已經由“事實説”改為“材料説”。
(二)程序法定原則
刑訴法解釋第六十二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審查、核實、認定證據。”這是程序法定的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在證據部分的具體化。刑訴法解釋對每一證據種類都較詳細的規定審查與認定標準,還規定排除規則,即何種情形下,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何種情形下不補充或合理解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辦案人員對證據按標準審查、核定,按規則予以排除。公安、司法機關證據認定標準統一,證據排除規則一致。
(三)法庭質證原則
刑訴法解釋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認定的根據,但法律和本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條確立了法庭質證原則,要求證據必須經過正式的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實踐中在極個別案件裏存在審判人員將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作為定案依據現象,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
新刑訴法對證據的要求更加嚴謹,將原來的重事實調整為重證明事實的材料,證據必須是司法機關辦案人員按照規定的程序獲取,同時,必須經過法庭的質證調查,否則,一律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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