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委託代理人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關於委託代理人這件事情,應該説在民事糾紛當中稱之為代理人是比較合適的,如果是屬於刑事案件的話,不能稱對方為代理人,應該稱之為辯護人,反正在我國很多普通公民眼中看來,刑事案件當中自己所委託的代理人,就是要為自己做無罪辯護的。下面小編要給大家介紹的是,刑訴法委託代理人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刑訴法委託代理人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二、哪些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三、刑事訴訟辯護律師的權力有哪些?
1、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2、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3、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綜上所訴,刑訴法委託代理人的相關規定是,刑事案件當中的被告方和犯罪嫌疑人,可以委託一到兩個人作為自己的代理人。可以委託給律師,單位推薦的相關人員,或者自己的監護人以及親朋好友。在委託代理人的時候,如果當事人的人身自由已經受到了限制,這些人員是不能夠擔任當事人的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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