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的分類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口供、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都是證據的不同表現形式。證據分類是指從理論上用不同的標準對證據進行分類,以確定證據的效力。
常用的證據劃分標準有四個。
一、以對案件事實的反應程度為標準劃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單獨一個證據就能反應案件的主要事實。如:
被害人陳述的被強姦經過。
盜竊現場的監控錄像。
交通肇事現場證人的證詞。
間接證據——需要多個證據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事實。如:
兇殺現場留下的腳印。
犯罪嫌疑人妻子提供的案發時丈夫不在家的證言。
從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的贓物。
被打撈上來的屍體。
專家對屍體的鑑定意見。
直接證據能夠全面揭露案情,中國人有重視直接證據的傳統。但直接證據帶有很大的主觀性,被告人、被害人、證人都有撒謊的可能,偵查人員更有按照自己的需要選擇性的記錄的可能。過於重視直接證據是產生逼供、誘供、暴力取證的根源。
間接證據比較客觀,更能反應案件真實情況。但需要多個證據的結合才能案件真實情況,但各個簡介證據之間必須協調一致,不能由矛盾,一旦發現證據之間有矛盾,所有證據都會被推翻。
律師要善於發現間接證據之間的矛盾,以此否定其他有罪證據。
比如傳統戲《十五貫》熊友蘭盜竊油葫蘆十五貫銅錢並將油葫蘆殺害。熊友蘭被判死刑。況鍾發現油葫蘆丟失的十五貫錢是用紅線所串,從熊友蘭身上搜出的十五貫是用藍線所串。兩個證據之間的矛盾,推翻了全案所有證據。
二、以證據來源為標準劃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
原始證據——來源於第一手的事實材料。如:
被告人口供、被害人陳述、被燒燬的房屋、被砸的汽車、被撬開的保險櫃、被殺的屍體、走私的貨物、偽造的貨幣。
傳來證據——來源於第二手的事實材料。如:
審訊筆錄、現場勘查筆錄、被燒燬房屋主人對房屋燒燬前的描述,被砸汽車的照片,屍體檢測報告、走私貨物清單,價值鑑定意見。
傳來證據是保存原始證據的一種方式。有些原始證據不方便拿到法庭出示(如房屋、汽車、屍體)只能出示傳來證據。有些傳來證據比原始證據更有證明力,如讓被害人到法庭當庭脱衣驗傷,不如出示醫院的診斷證明。
傳來證據經控辯雙方質證,認為與原始證據相符的可以作為定案證據。
傳來證據也可能被否定。如控方出示的血型鑑定(傳來證據)證明被告人血型與犯罪現場遺留血跡血型一致,被告人稱“我的血(原始證據)不是這個血型”。
三、以證據的存在和表現形式為標準劃分為人證和物證。
人證:以語言表述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如:
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口供、鑑定意見。
這類證據帶有主觀性,又稱主觀證據。
物證:以實物形態為表現形式的證據。如:
物證、書證、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
這些證據是客觀存在的,又稱客觀證據。
物證具有穩定性,不易推翻。法院定案必須有人證和物證。
比如強姦案,強姦多是在沒有證人在場的情況下發生的,必須要求被害人陳述與被告人口供在細節上完全一致。但這都是人證,還不行。還必須對雙方描述的犯罪現場進行勘察、拍下照片。對案發時雙方所穿的內衣進行檢查,拍下照片。沒有物證不能定案。
四、以是否有利於被告人為標準劃分為控訴證據和辯護證據。
控訴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和罪重的證據。
辯護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和最輕的證據。
辯護律師只能出示辯護證據。可以要求公訴人出示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可以提供線索,要求檢察院、法院提取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
律師收集到的不利於被告人的證據不能出示,律師出示對被告人不力的證據是嚴重違背律師職責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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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析:1、可以委託律師審核現有的證據並在律師的幫助相應補充證據;2、你可以在立案後直接向法院申請調查相關證據;3、涉及刑事案件的,可以委託律師向公安機關調取你向公安機關報案的電話及證據;如果公安機關不予以立案的,你還可以請求檢察院行使法律監督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