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的種類和分類有哪些
在我國的法院判決中,對判決結果起到關鍵性作用的就是證據。證據會直接影響案件的最後審判,那麼證據的種類和分類有哪些呢?下面大家就跟本站網站的小編一起來具體瞭解一下吧。
證據種類是根據證據事實的表現形式,在法律上對證據所進行的分類,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七種證據,即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而證據分類是對訴訟法中所規定的各法定證據種類,從不同角度,按照不同標準,在理論上將其劃分為若干不同的類型。
證據分類與證據種類都是依據一定的標準對訴訟證據進行的類型化劃分,都屬於證據劃分方法,但兩者的立法原意不同,在理解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兩者的性質存在着不同。證據種類是訴訟法對證據所作的法定分類,明確限定了訴訟證據的法定表現形式,不具備這些法定形式的不能作為定案根據。證據種類是證據立法的分類,具有法律約束力,而證據分類屬於學理解釋,只具有理論指導作用,而不具有法律的強制性。
2.劃分的依據不同。法定的證據種類由訴訟法明確規定,以證據的存在及其表現形式為劃分依據,而證據的分類可因研究主體,研究目的等劃分依據的不同而呈現出不同類型。
依據指引: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年3月17日)
第四十二條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證據有下列七種:(一)物證、書證;(二)證人證言;(三)被害人陳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五)鑑定結論;(六)勘驗、檢查筆錄;(七)視聽資料。
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②參《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998年5月14日)
第五十條 證據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
證據有下列七種:
(一)物證、書證;(二)證人證言;(三)被害人陳述;(四)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五)鑑定結論;(六)勘驗、檢查筆錄;(七)視聽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③《人民檢察院監察工作條例>(2000年5月25日)
第三十八條 監察部門收集的證據,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包括:書證、
物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的陳述爭辯解、視聽資料、鑑定結論、劫驗檢查筆錄。
通過上述文章的閲讀,我相信大家都應該知道在我國證據的種類和分類有哪些了吧,希望本站網站小編的編輯能夠對大家的生活有所幫助,若是大家對於這方面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不妨到我們本站網站上找尋專業的律師進行相關的諮詢和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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