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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的證據分類如何?

刑事訴訟法的證據分類如何?

法院是一個處理糾紛的公平公正的地方,在進行刑事案件訴訟的時候,法院要對整個案件事實進行了解,通過原被告雙方的言辭,收集案件的證據。證據的收集是整個訴訟活動的核心,是證明嫌疑人是否有罪的關鍵。那麼刑事訴訟法的證據分類如何?

一、刑事訴訟法的證據分類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8條的規定得知,證據包括以下八種:

(1)物證

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物證是以其外部特徵、物品屬性、存在狀況起證明作用的,因此與其他證據相比,物證具有較強的客觀性、穩定性。

(2)書證

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書證的表現形式和製作方法多種多樣,不限於“書寫的文字材料”。書證屬於實物證據範圍,客觀性較強。這裏需要注意書證與物證的區別是“書證以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物證以物質屬性和外觀特徵證明案件事實”。書證與物證的共同特點主要是都要有實物載體,屬於實物證據。如果一個物體可以同時以上述兩種方式發揮證明作用,它既是書證又是物證。

(3)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瞭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其陳述的是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證言往往會受到主觀因素和客觀條件的影響。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單位”不能作為證人。

(4)被害人的陳述

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被害人對犯罪有較多瞭解,但也容易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通常稱為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可以全面、具體反映案件事實,但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的切身利害的關係,口供容易反覆,時供時翻,這是口供比起其他證據所不同的又一個顯著特點。

(6)鑑定意見

鑑定意見是指司法機關為了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指派或聘請具有這方面專門知識和技能的人,進行鑑定後所作的書面意見。鑑定意見具有特定的書面形式,是鑑定人對專門性問題從科學、技術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斷意見,內容僅限於案件涉及的相關科技技術問題。與證言等其它言辭證據相比,鑑定意見受主觀因素影響較少。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勘驗等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屍體等進行勘查、檢驗後所作的筆錄。勘驗等筆錄的表現形式可以包括文字、記載、繪製的圖樣、照片、複製的模型材料和錄像等。勘驗等筆錄的主要作用是固定證據及其所表現的各種特徵,對於發現、收集證據,確定偵查方向,鑑別其他證據有重要的作用。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一般產生於訴訟開始之前,犯罪實施過程之中。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形式多樣,直觀性強,客觀存在,內容豐富;既有易於保存的一面,又有容易被損壞、覆蓋、滅失的一面,更存在被偽造變造的可能性,同時對技術的要求比較高。

以上就是刑事訴訟法的證據分類,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閲讀,我們知道,訴訟活動中關於案件的分類及其複雜,大致可以將證據分為八類,其中物證,是指能夠直觀的證明案件的一些物品或痕跡。物證,是通過物品的外觀,屬性等起證明作用的,與其他的證據比較起來更具有説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