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偵查時限一般是多久
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偵查完畢之後,需要及時的提交給人民檢察院,然後由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看是否需要向法院提起公訴。在審查的過程中,就有可能出現退回補充偵查的情況。那一般補充偵查時限是多久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補充偵查時限一般是多久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案子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從新打回公安進行的才算補充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40條和第165條的規定,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三種,即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關於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對補充偵查的期限的規定,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退回本院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期限、次數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二.補充偵查的次數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年3月17日修訂)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 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在審查起訴階段如果需要退回補充偵查的話,此時需要在規定時間內作出,一般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同時對補充偵查的次數也是有限制的,通常是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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