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環節退贓可以減刑嗎?
一、審查起訴環節退贓可以減刑嗎?
審查起訴環節退贓可以減刑的。退贓的意義是:贓款贓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繳的,貪污案件一般應當考慮從輕處罰;受賄案件則需視具體情況酌定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及其親友主動退贓或者在辦案機關追繳贓款贓物過程中積極配合的,在量刑時應當與辦案機關查辦案件過程中依職權追繳贓款贓物的有所區別。
二、積極退贓的如何處罰
據刑法第386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第382條的規定處罰,而第382條第1款第3項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因此,積退贓的應從寬處理。
是因為:首先,上述幾種退還,除情節顯著輕微者外,都是在犯罪既遂前提下的退還。其次,從主觀上看,上述幾種退還,均不是行為人的自動退還,而是在對方要求下被迫而退之。因而較之前述的因悔罪或未把允諾的事辦成而退還的主觀惡性要大。因而亦應以受賄罪論處。但是,其退還財物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當然,由於這類案件行為人最終畢竟未得到財物,相對來説,社會危害性要小一些,因此,在處理上可酌情從寬。
三、如何認定積極退贓
(一)發現暗中送的或者家屬代為收受財物而退還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行為人為謀取某種利益,在對方不接受財物的情況下,採取暗中送物或將財物故意放在對方的辦公室或家中即離去等方式,讓對方接受財物,對方一旦發現財物及時退還。還有的因為對方拒受財物或怕對方不收財物,就以種種藉口讓其家屬代收,對方發現後。即將財物退還。對上述情況,由於行為人缺乏受賄的故意,顯然不能以犯罪論處,更談不上“積極退贓”減輕處罰問題。
(二)因悔罪或未把允諾的事辦成而退還
有的行為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後,因某種原因而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決定把財物退還給對方;有的人因未給對立辦成允諾的事,而自動把收受的財物退還給對方。如何認定上述兩種行為的性質,在司法實踐中意見不一。一種意見認為,主張退還索取或非法收受的他人財物,致使受賄行為不復存在,談不上定罪處罰的問題。
另一種意見認為,行為人雖然將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財物退還了,但不能抹殺已構成受賄罪的事實,只是在處理上可以從寬而已。
(三)因對方索要而退還
這種情況大體有三種表現:一是對方對索賄不滿,要求退還。二是對方謀取利益的目的未達到,要求將賄賂款退還。三是對方因受到追查而要求退還。
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環節退贓法院會酌情減輕刑罰的,事實上不論在審查的哪個階段進了退贓的都是可以減輕刑罰的。如果被認定為是積極追贓退贓的,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以及提供至法院的材料證據進行詳細的斟酌,最終做出準確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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