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刑事賠償款收據怎麼寫
一、收到刑事賠償款收據怎麼寫?
一個完整的收據,通常應由標題、正文、落款三部分組成。
(1)標題
標題寫在正文上方中間位置,字體稍大。標題的寫法有兩種:一種是直接由文種名構成。即寫上“收據”或“收據”字樣;另一種是把正文的前三個字作為標題,而正文從第二行頂格處接着往下寫。如用“今收到 ”、“現收到”、“已收到”作標題。
(2)正文
正文一般是在第二行空兩格處開始寫,但以“今收到”為標題的收據是不空格的。正文一般要寫明下列內容,即寫明收到的錢物的數量、物品的種類、規格等情況。
(3)落款
落款一般要求寫上收錢物的個人或單位的名稱姓名,署上收到的具體日期,一般還要加蓋公章。
是某人經手的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經手人:”的字樣。是代別人收的,則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樣。
二、刑事賠償的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國家賠償法》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刑事賠償不同於民事賠償,如果是一般的侵權糾紛,侵權人把賠償款支付給被侵權方以後,為了避免以後引起不必要的爭執可以讓當事人寫一份收據。可如果是刑事賠償,支付了刑事賠償款以後會讓當事人在相關的法律文書上簽字的,簽字就代表收到了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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