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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賠償司法解釋複議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賠償司法解釋複議規定是什麼?

刑事賠償司法解釋複議規定是什麼?

刑事賠償司法解釋複議規定是所以國家賠償當中的刑事賠償不滿意的情況之下是可以申請複議的,具體情況如下所述:

(1)刑事賠償複議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

(2)刑事賠償複議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賠償請求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或複議機關逾期不作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或自複議決定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與複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請求。

二、國家賠償法司法解釋有關條例規定內容是什麼?

第一條 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應當提供以下法律文書和證明材料:

(一)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決定書;

(二)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書,但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賠償義務機關或者複議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應當提供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申請的收訖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在賠償申請所涉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行政訴訟程序、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書;

(五)賠償義務機關職權行為侵犯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第二條 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複議機關;認為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決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決定駁回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委員會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收到賠償申請的時間應當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賠償委員會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賠償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賠償登記表》副本送達賠償義務機關和複議機關。

第四條 賠償請求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代理人。律師、提出申請的公民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賠償委員會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託為代理人。

現實生活當中,國家賠償是包括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的收穫,對於刑事賠償所作出的具體賠償的金額不滿意,可以提起復議請求。複議請求一般情況下是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請書之後,兩個月內需要作出複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