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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貸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騙貸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騙貸罪的全稱是騙取貸款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0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以及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應予立案追訴。
因此,如果只是用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數額達到一百萬,就已達到本罪的立案標準。如果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了損失,即便騙取的貸款沒有一百萬,只要損失達二十萬以上,也達到立案標準;或者雖然騙取貸款數額不夠一百萬,造成損失不夠二十萬,但是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也構成本罪,最後還有一個兜底條款是其他嚴重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騙取貸款罪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標籤:貸罪 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