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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貸款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一是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二是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三是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四是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五是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究。
《刑法》第193條規定,犯貸款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