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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包括哪些?

一、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包括哪些

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包括哪些?

1、貪污賄賂犯罪

是指刑法分則第8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罪和其他章節中明確規定按照貪污賄賂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的犯罪。具體包括: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賄案、單位受賄案、行賄案、對單位行賄案、介紹賄賂案、單位行賄案、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隱瞞境外存款案、私分國有資產案、私分罰沒財物案。

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

主要是指刑法分則第9章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具體包括:濫用職權案,玩忽職守案,故意泄露國家祕密案,過失泄露國家祕密案,徇私枉法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執行判決、裁定失職案,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案,枉法仲裁案,私放在押人員案,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案,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案,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案,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案,環境監管失職案,食品監管瀆職案,傳染病防治失職案,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案,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放縱走私案,商檢徇私舞弊案,商檢失職案,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動植物檢疫失職案,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案,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

具體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訊逼供案、暴力取證案、虐待被監管人案、報復陷害案、破壞選舉案。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這種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前三類以外的重大犯罪案件;

(2)必須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具體程序是:基層人民檢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檢察院需要直接立案偵查時,應當層報所在的省級人民檢察院決定。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對基層人民檢察院層報省級人民檢察院的案件,應當進行審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偵查的意見,報送省級人民檢察院。報請省級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製作提請批准直接受理書,寫明案件情況以及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理由,並附有關材料。省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批准直接受理書後的10以內作出是否立案偵查的決定。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由下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也可以決定本院直接立案偵查。

根據《規則》第14條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直接偵查或者組織、指揮、參與偵查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本院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下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的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檢察院偵查。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管轄不明或者需要改變管轄的案件。為了防止地市級人民檢察院隨意指定下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本應由其自行立案偵查的案件,《規則》第18條規定,分、州、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將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指定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

如果發現貪污受賄的犯罪行為檢察院是可以立案偵查的。而貪污受賄的案件包括挪用公款以及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等。而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包括故意泄露國家級棉以及在執行裁定的時候濫用職權和處理犯人的時候有徇私舞弊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