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自訴

法院不能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有哪些?

一、法院不能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有哪些?

法院不能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有哪些?

自訴案件,公訴案件的對稱。即自訴人提起訴訟的案件。中國的自訴案件是告訴才處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如一般傷害案、公然侮辱、誹謗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壞軍婚案、虐待案、遺棄案等。“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處理案件的一條基本原則。根據新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對自訴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在宣判前,對於前兩類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第三類不能調解,但是可以和解,三類案件都可以撤回起訴,由法院審查;被告人還可以向自訴人提起反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零六條,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自訴人; (二)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 (三)反訴的案件必須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二)項的規定。反訴案件適用自訴案件的規定,並應當與自訴案件一併審理。原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因此第三類案件不適合反訴。

自述案件就是為了保證該案件是由被害人自願向法院提起相關訴訟來對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進行一定相關的處理。一般來講,法院會受理所有被害人提出來的相關自訴案件。如果法院不進行受理,可以向上級法院進行相關的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