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關於私放在押人員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一、刑法中關於私放在押人員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二)偽造、變造有關法律文書、證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釋放的;
(三)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風報信、提供條件,致使該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四)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凡具有上述情形的行為人,即應當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二、成立私放在押人員罪要什麼條件
要成立私放在押人員罪,須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一)行為人須是國家司法工作人員。
本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主要是負有監管職責的司法工作人員。其中包括在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勞改隊、監獄工作的管教人員和看守人員,以及執行逮捕和押解罪犯的人員。
(二)行為人主觀上有犯罪的故意。
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將其非法釋放,犯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由於貪贓受賄,有的是出於包庇同夥,有的是徇親私情等,犯罪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行為人具有私放在押人員的行為。
本罪的一般行為表現是行為人具有利用自己看管、管教、押解、提審等便利條件,沒有經過合法手續,而私自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使其逃避關押的行為。
(四)行為人的行為觸犯了國家監管制度。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監管機關的監管制度,即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勞改隊、監獄等監管機關的監管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已經脱離了監管人或押解人監管的為既遂。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目的是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擺脱司法機關和監管人員的控制,逃避法律制裁。因此,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既遂與否,應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是否逃脱了監管機關和監管人員的控制為標準。
-
催收非法債務罪立案標準情形嚴重
律師解析:催收非法債務罪立案標準是:催收人存在侮辱、恐嚇威脅方式的、威脅他人正常生活、造成人身安全的等,達到上述情況是可以立案追究有關刑事責任的,具體情況可以根據實際來進行認定。催收非法債務罪指的是犯罪人通過向他人發放高利息的貸款,違反了法規,並且運用...
-
刑法中關於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律師解析:刑法中關於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規定: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2、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法...
-
詐騙罪立案後會被通緝嗎
律師解答:只有對應當逮捕而在逃的會通緝。律師解析:只有對應當逮捕而在逃的會通緝。通緝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通令緝拿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歸案的一種偵查行為。1、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詐騙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認為要對犯罪嫌疑人...
-
被同學騙了錢如何解決
律師解析:與同學協商,告知家長,學校解決,情節嚴重建議報警。按照相關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法律依據:《刑法》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