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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關於辯護人偽造證據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一、刑法中關於辯護人偽造證據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刑法中關於辯護人偽造證據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刑法中關於辯護人偽造證據罪的立案規定,是犯罪嫌疑人在訴訟活動中,唆使、協助當事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就構成了本罪,需要立案處理。偽造證據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對象則是當事人。偽造證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偽造證據罪。

二、《刑法》

第三百零六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證據。

第三百零七條 【妨害作證罪】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零七條 之一 【虛假訴訟罪】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偽造證據的量刑和處罰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但對於涉及國家祕密的證據,應當保密,存在偽造證據的需要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