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中關於強迫交易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一、 刑法中關於強迫交易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刑法中關於強迫交易罪的立案規定,是根據《刑法》與《刑法修正案(八)》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應當予以立案:
(1)強買強賣商品的;
(2)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3)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4)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5)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由此可見,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
注意事項:
(1)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多次強迫交易的;強迫交易數額巨大的;以強迫交易手段推銷偽劣商品的;造成惡劣影響的;造成被強迫人人身傷害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
(2)“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追究。這裏的“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強制,使其不得不向行為人提供服務或不得不接受行為人的服務。這裏的“威脅”,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行暴力侵害相威脅,或以其他方式進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出於恐懼而不得不向行為人提供服務或不得不接受行為人的服務。
二、強迫交易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
本罪與敲詐勒索罪在行為方式上有諸多相同之處,但二者之間有嚴格區別:
(1)客體不同。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對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而敲詐勒索罪則只能使用威脅、要挾方法,若行為人當面對被害人使用暴力,則超出了敲詐勒索罪的範圍,此其一。其二,本罪行為人在強迫對方達成交易後一般會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商品作為代價,而敲詐勒索罪的行為人則完全是無償佔有被害人財物。
(3)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實施強迫交易行為主觀上是為了達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詐勒索罪行為人主觀上則是為了非法佔有公私財物。
(4)主體不同。本罪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而敲詐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對於強制交易罪的具體立案情況,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的立案標準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對於不同的立案標準或者造成的犯罪事實不同的,那麼所認定的立案情況也是不同的,如果對法院的判決有異議的,還可以上訴到上級法院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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