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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隊盜竊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團隊盜竊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團隊盜竊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團隊盜竊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就滿足了團隊盜竊罪的立案標準。具體的盜竊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1)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2)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3)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

第四條對於一年內入户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二、計算被盜物品的數額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被盜物品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對於不能確定的,應當區別情況,根據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並按照下列核價方法,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1、流通領域的商品,按市場零售價的中等價格計算;屬於國家定價的,按國家定價計算;屬於國家指導價的,按指導價的最高限價計算。

2、生產領域的產品,成品按本項之1規定的方法計算;半成品比照成品價格折算。

3、單位和公民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等物品,原則上按購進價計算,但作案當時市場價高於原購進價的,按當時市場價的中等價格計算。

4、農副產品,按農貿市場同類產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大牲畜、按交易市場同類同等大牲畜的中等價格計算。

5、進出口貨物、物品,按本項之1規定的方法計算。

6、金、銀、珠寶等製作的工藝品,按國有商店零售價格計算;國有商店沒有出售的,按國家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黃金、白銀按國家定價計算。

7、外幣,按被盜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賣出價計算。

8、不屬於館藏三級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書畫等,按國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價計算,或者按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9、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的,盜竊數額按當地郵電部門規定的電話初裝費、移動電話入網費計算;銷贓數額高於電話初裝費、移動電話入網費的,盜竊數額按銷贓數額計算。移動電話的銷贓數額,按減去裸機成本價格計算。

10、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盜竊數額按合法用户為其支付的電話費計算。盜竊數額無法直接確認的,應當以合法用户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複製後的月繳費額減去被複制前6個月的平均電話費推算;合法用户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足6個月的,按實際使用的月平均電話費推算。

11、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後自己使用的,盜竊數額按本項之10的規定計算;複製他人電信碼號後自己使用的,盜竊數額按本項之9、10規定的盜竊數額累計計算。

(二)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按下列方法計算:

1、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不論能否即時兑現,均按票面數額和案發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一併計算。股票按被盜當日證券交易所公佈的該種股票成交的平均價格計算。

2、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如果票面價值已定並能即時兑現的,如活期存摺、已到期的定期存摺和已填上金額的支票,以及不需證明手續即可提取貨物的提貨單等,按票面數額和案發時應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貨物的價值計算。如果票面價值未定,但已經兑現的,按實際兑現的財物價值計算;尚未兑現的,可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

不能即時兑現的記名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或者能即時兑現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已被銷燬、丟棄,而失主可以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實際損失的,票面數額不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但可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

(三)郵票、紀念幣等收藏品、紀念品,按國家有關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四)同種類的大宗被盜物品,失主以多種價格購進,能夠分清的,分別計算;難以分清的,應當按此類物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五)被盜物品已被銷贓、揮霍、丟棄、毀壞的,無法追繳或者幾經轉手,最初形態被破壞的,應當根據失主、證人的陳述、證言和提供的有效憑證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核價方法,確定原被盜物品的價值。

(六)失主以明顯低於被盜當時、當地市場零售價購進的物品,應當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核價方法計算。

(七)銷贓數額高於按本解釋計算的盜竊數額的,盜竊數額按銷贓數額計算。

(八)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九)被盜物品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應當按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估價。

(十)對已陳舊、殘損或者使用過的被盜物品,應當結合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殘舊程度,按本條第(九)項的規定辦理。

(十一)殘次品,按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廢品,按物資回收利用部門的收購價格計算;假、劣物品,有價值的,按本條第(九)項的規定辦理,以實際價值計算。

(十二)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最後一次盜竊構成犯罪,前次盜竊行為在一年以內的,應當累計其盜竊數額。

(十三)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於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作為量刑的情節。

由於盜竊罪的認定,與被盜竊財物的市場價值有關,故此公安機關在處理盜竊案件的時候,需要結合被盜竊財物的特點,判斷需要採取哪種方式計算被盜竊財物的價值,然後再結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判斷是否需要立案處理盜竊案件。

標籤:盜竊罪 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