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盜竊罪要件是怎樣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盜竊罪要件是怎樣的 立案標準是什麼

盜竊罪要件其實也就是指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按照法律中的規定盜竊行為要構成犯罪的,必須要滿足法律中規定的構成要件才行,如果有一個不滿足,也是不能認定構成盜竊罪的。那到底盜竊罪要件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盜竊罪要件是怎樣的

1、客觀上表現為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的對象是財物,這裏的財物既包括有體物,也包括無體物。根據刑法第196條、第210條和第265條的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盜竊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號碼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論處。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後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絡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但盜竊槍支、彈藥、公文、印章等物的,不成立盜竊罪。盜竊罪的對象必須是他人佔有的財物。從客觀上説,佔有是指事實上的支配,不僅包括物理支配範圍內的支配,而且包括社會觀念上可以推知財物的支配人的狀態。

2、盜竊罪的主體只能是已滿16週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不可能成為盜竊罪的主體,但單位集體盜竊公私財物,所盜財物由單位所有的,應以共同盜竊犯罪追究決定者與實施者的刑事責任;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依照盜竊罪定罪從重處罰。

3、盜竊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盜竊行為會發生侵害公私財產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還具有不法所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行為人必須認識到自己所盜竊的是他人佔有或所有的財物,如誤認為是自己佔有、所有的財物而取回的,則不成立盜竊罪。但是,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財產,倘若處於他人合法佔有的狀態,行為人竊取該財物的,也成立盜竊罪。此外,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牟利為目的”時,才成立盜竊罪。根據司法解釋,這裏的“以牟利為目的”,是指為了出售、出租、自用、轉讓等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為。

二、盜竊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應當立案。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聯合發佈的《關於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對盜竊罪的數額標準作了修改: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500元至2000元為起點;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5000元至2萬元為起點;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3萬元至10萬元為起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盜竊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分別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備案。

2、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通過、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項規定,“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解釋》第4條規定,“對於一年內人户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解釋》第6條第1項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1)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2)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3)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9年2月4日發佈的《關於鐵路運輸過程中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結合鐵路運輸的治安狀況和盜竊案件特點,現對鐵路運輸過程中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1000元為起點;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1萬元為起點;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6萬元為起點。

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隨着我國相關法律對盜竊罪的修改,現如今觸犯盜竊罪的,最高的處罰僅僅為無期徒刑,因為我國已經取消了對盜竊罪的死刑處罰。而在對盜竊行為進行處罰的時候,也是需要考慮到實際的盜竊數額和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