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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審理立案偵查是什麼意思?

一、中止審理立案偵查是什麼意思?、

中止審理立案偵查是什麼意思?

一般來説該案在進行審查起訴,或者是在進行立案偵查的時候進行停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1條的規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中止審理:

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起訴後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3.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4.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並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1)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2)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4)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5.由於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二、民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三、行政

《行政訴訟法》在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使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六)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七)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中止審判的具體原因有非常重,但是每一種都大部分的情況其實都是類似的,主要是因為當事人因為某種原因而不能夠出席審判,或者是失去了民事能力行為,不能夠為案件帶來決定性的幫助。所以法院只能等當事人可以進行出席審判之後再進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