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立案偵查由什麼主辦?
非法集資立案偵查由什麼主辦?
立案偵查由公安機關主辦,行業主(監)管部門配合。省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立案偵查的組織領導,提高辦案效率和質量。
公安機關根據舉報、報案或有關部門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線索,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立案偵查,並向省級人民政府報告。
非法集資案件一般處置程序為:
1、成立專案組。
2、制定處置方案。
3、公告取締。
4、債權債務申報登記和確認。
5、資產負債審計和資產評估。
6、資產清收、保全和實物資產的變現。
7、集資款項清退。
案件調查取證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行業主(監)管部門主辦。省級人民政府應組織、督導各相關部門依據工作職責和實際需要,及時開展涉嫌非法集資案件調查取證。
對案情單一、主(監)管部門職責明確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公安機關、行業主(監)管部門應在職權範圍內開展調查工作。
非法集資的特點有哪些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非法集資涉案財產的範圍
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從該條文可以看出,我國刑事實務中常用的涉案財物並不是指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全部財物,而是指犯罪分子違法所得、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犯罪分子本人財物。其中法律明確禁止持有或交易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犯罪工具等物品,應當依法沒收;而被我們實踐中常説的“贓款、贓物”主要是指違法所得,即通過犯罪行為所獲取的財產利益,依法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屬於被害人[1]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非法集資中涉案財物主要是指的違法所得。《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意見》第五條規定:“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同時該條文還列舉了認定違法所得的幾種具體情形,包括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超出本金的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佣金等費用,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非法債務或者轉讓給非善意第三人等情形,明確指出上述財物應當依法追繳。該條文的最後一款規定,涉案財物一般在説送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以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值得注意的是,該解釋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的投資人比照刑法中“被害人”,將其集資款按照“被害人的合法財產”予以返還。
綜合上面所説的,對於非法集資只要有人舉報那麼就會對此案件進行立案偵查,我國也是專門有負責立案偵查的相關部門,這就是為了可以更好的處理案件情況,使公民的利益不受到損害,執法人員在執行案件的時候不同的部門負責的任務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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