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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立案偵查期間工資待遇還有嗎?

一、檢察院立案偵查期間工資待遇還有嗎?

檢察院立案偵查期間工資待遇還有嗎?

還有的;公務員立案偵查期間工資,是需要發放的,但如果犯罪事實認定的,則需要進行處理後進行工資的調整。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任免機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被調查的公務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交流、出境、辭去公職或者辦理退休手續。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可見“開除”也是最高的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四條則規定,“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分的”,監察機關“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公務員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 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任免機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二、公務員被檢察院立案偵查後,停發工資是否合理

被檢察院帶走,是否停發工資,要作具體分析,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如果被檢察院帶走時,其人已經被國家機關做出開除決定,其工資肯定要停發的。

如果公務員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檢察院立案,並採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

如果被檢察院帶走而沒有被立案查處,則不能停發工資。

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待遇處理

(一)公務員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受處分的,恢復工資待遇,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被採取強制措施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二)公務員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發工資待遇。

(三)公務員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和行政拘留期間,未被開除的,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期滿後的工資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

(四)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五)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原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不再給予處分的,從處分變更的次月起恢復工資待遇。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期間,被停發的工資由單位補發。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以前,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者因犯了錯還是立案偵查期間的話,那麼用人單位也是必須要合理的發放該有的工資,只要有付出那麼就應該要有報酬,但如果確定了當事人有罪的話,那麼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停發相應的工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