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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被檢察院立案偵查後,停發工資是否合理

一 公務員被檢察院立案偵查後,停發工資是否合理

公務員被檢察院立案偵查後,停發工資是否合理

被檢察院帶走,是否停發工資,要作具體分析,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如果被檢察院帶走時,其人已經被國家機關做出開除決定,其工資肯定要停發的。

如果公務員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檢察院立案,並採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

如果被檢察院帶走而沒有被立案查處,則不能停發工資。

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待遇處理

(一)公務員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受處分的,恢復工資待遇,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被採取強制措施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二)公務員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發工資待遇。

(三)公務員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和行政拘留期間,未被開除的,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期滿後的工資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

(四)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五)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原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不再給予處分的,從處分變更的次月起恢復工資待遇。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期間,被停發的工資由單位補發。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以前,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公務員被立案偵查,在有關程序上有着明確的規定,只要自己按照有關的標準,進行執行就可以,作為國家的公務人員,首先就應該嚴格的要求自己,否則事情的解決就會直接的損害自己的權益,因此自己需要做好充分的準備,進而有益於事情的進一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