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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國家財產罪立案標準

侵害國家財產涉嫌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涉嫌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
【私分國有資產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私分罰沒財物罪】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侵害國家財產罪立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