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侵佔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對於涉及侵佔罪的當事人及其親屬而言,為了更好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區分清楚此罪與彼罪是非常必要的,因為罪名的確定是影響量刑的第一要素,直接影響審判結果。而在對侵佔行為做出認定的時候,需要看是否達到了規定的立案標準。那到底財產侵佔罪立案標準是什麼?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財產侵佔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我國刑法第270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我國刑法中的大多數財產犯罪都是數額犯,即以一定財產數額作為定罪的標準。因為,犯罪數額直接反映着經濟犯罪行為的規模及其社會危害性的程度,既是區分違法與犯罪、重罪與輕罪的主要標準,優勢決定刑罰輕重的重要客觀尺度。
本罪的立案標準,一為數額較大,一為有其他嚴重情節。
根據相關規定,侵佔罪侵佔數額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侵佔數額2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
二、侵佔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
職務侵佔罪是指刑法第271條規定的公司、 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數額較大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行為。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侵佔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主要如下:
(一)主體要件不同。
二者雖均為特殊主體,但前罪主體是財物代為保管人;後罪主體則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除外。
(二)危害行為不同。
前者危害行為是復行為,含非法佔為己有及拒不退還二行為要素,其中非法佔為己有是指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即侵吞,而不是非法佔有目的支配下的一切行為。後罪危害行為則含非法佔有目的支配下諸多行為類型,如侵吞、竊取、騙取等。
(三)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同。
前罪行為人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抑或行為人根本就未有任何職務;後罪行為人卻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若某公司員工甲在日常生活中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且拒不退還,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則只能構成侵佔罪。
在對侵佔行為定罪的時候,要麼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準要麼具有一些其他嚴重的情節。但在日後具體處罰的時候,需要結合具體的犯罪數額或者犯罪情節進行。而現實中侵佔罪與職務侵佔罪之間存在一定的相似之處,到底存在哪些不同,本站小編也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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