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政機構具有強制執行權
一、哪些行政機構具有強制執行權?
原則上只有公安,國安,海關,工商,税務,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強制執行權,其他行政機關沒有強制執行權。
人民法院也是行政處罰決定的強制執行機關。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與方式,依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我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二條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徵是什麼?
行政強制執行其特徵是:
(1)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行政強制執行以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履行的義務為前提。
(3)行政強制執行的內容,是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相對人履行的義務。
(4)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是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履行義務的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三、行政強制執行與行政訴訟強制措施的區別在於:
(1)前提不同。行政強制執行必須以相對人負有某種義務為前提;行政訴訟強制措施則不一定要求相對人負有某種義務。
(2)目的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是強制相對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義務履行相同的狀態;而行政訴訟強制措施則是為了強制排除妨害行政訴訟行為的活動以恢復受到破壞的訴訟程序。
(3)採取強制手段的機關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機關可以是行政機關,也可以是人民法院;採取行政訴訟強制措施的機關只能是人民法院。
(4)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強制執行的原因只能是義務人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而引起行政訴訟強制措施的原因則是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妨礙訴訟活動的行為。
(5)採用的執行措施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種類較行政訴訟強制措施要寬、要廣。
實際上是縣級以上的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都是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通常絕大多數的行政決定,對方在法定期限內拒絕履行相關義務的,做出行政決定的行政單位就可以直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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