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偵查後還叫問話但一直沒通知合規嗎?
一、《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證明力予以審查、核實。
第一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對於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1、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2、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3、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4、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5、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並在收到申訴、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內作出處理決定,書面回覆申訴人、控告人。發現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有上述行為之一的,應當立即糾正。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二、 立案的程序
(一)接受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人員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動。
(二)審查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已經接受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的發生,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正確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打下基礎。
(三)處理
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後,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1、對於需要立案的案件
先由承辦人員填寫《立案報告表》,包括:填報單位、案別、編號、發案時間和地點、傷亡情況及財物折款、案情概述、承辦人員姓名及填表時間等。然後製作《立案請示報告》,經本機關或部門負責人審批後,製作《立案決定書》。最後,由負責審批人簽名或蓋章。屬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還要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以書面形式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經審查認為具備立案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以內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
2、對於決定不立案的
由工作人員製作《不立案通知書》,有關負責人同意後,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並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主管機關應當認真複議,並將複議結果通知報案,控告,舉報的單位或者個人。自訴案件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15日以內作出不立案決定,書面通知自訴人並説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對於那些雖然不具備立案條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門給予一定處分的,應當將報案、控告或舉報材料移送主管部門處理,並通知控告。
立案偵查中還被叫去問話是詢問的階段,當事人應當配合,但要在執法人員行為合規的前提下。執法者的詢問時間是有規定的,結束後不能無限期關押人員、扣留物品。在結束時要得出是否逮捕、移交其他機構的結論,還要製作不立案通知書發送給控告人,使其知道結果。
-
罵人算誹謗罪立案標準
律師解析:立案標準:(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情節嚴重,主要指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自殺等情況。...
-
生產劣藥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律師解析:我國公安機關對於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案件的具體立案追訴標準包括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以及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
法律規定什麼標準下偽造企業印章罪才立案?
律師解析: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構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據觸犯的罪名,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是否有從重與從輕處罰;減輕處罰等因素,依據刑法規定...
-
哪些標準下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才立案
律師解析: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的立案標準包括:一次性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0.67公頃(10畝)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頃(3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頃(50畝)以上的;十二個月內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累計達到上述標準的等。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