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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立案偵察後多久可以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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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立案偵察後多久可以請律師

檢察院,是一個公正嚴厲的地方,大家都非常信仰他的威力。檢察院立案是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道程序。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為確保立案質量,檢察機關必須嚴格依法定程序立案。關於檢察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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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對貪污立案偵察一個月能完嗎

  檢察院對貪污立案偵察一個月,是否能完,區別對待。如果案情簡單,可能會結束;否則,不一定會結束。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一百六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一百六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六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