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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罪找不到人誰負責

1、高空拋物的責任人找不到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2、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高空拋物罪找不到人誰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