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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宣告無罪的行為人應當釋放嗎?

一、危險駕駛宣告無罪的行為人應當釋放嗎?

危險駕駛宣告無罪的行為人應當釋放嗎?

應當釋放,因為以及無罪就不應當進行繼續關押,其對於社會沒有了危害性,此時就應當立即釋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危險駕駛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處:三個罪名既然都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處就是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間的區別。其區別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主觀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過失犯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是故意,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為過失。

其次,在行為方式上不同。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險性相當的危險行為。不應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的行為。

三、危險駕駛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本罪分為兩種情形: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情節惡劣限制了追逐競駛的處罰範圍。追逐競駛,是指行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駛,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併線,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的危險駕駛行為。

2、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屬於醉酒駕駛。

駕駛員酒駕或者是醉駕等都屬於是危險駕駛,但是一般來説危險駕駛如果是沒有造成巨大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門在處理時都不會認定其為危險駕駛罪,但是會弔銷或者是暫扣駕駛員的駕駛證,處兩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是處十五天以下的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