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治安處理條例私闖民宅會被怎樣處罰?
一、根據治安處理條例私闖民宅會被怎樣處罰?
根據《治安處理條例》私闖民宅者受到的處罰一般是被判處15日以下拘留,具體處罰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1、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3、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4、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5、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6、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其身心健康的;
7、隱匿、譭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二、非法侵入私宅哪些情況不構成犯罪?
1、法律授權行為
對於法律授權的合法進入者,如公安、檢察機關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需要進入公民住宅對有關人員的身體、物品進行搜查和抓捕人犯時,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進行搜查的,要持《搜查證》;進行查封、扣押的,要持《查封、扣押令》;執行拘留、逮捕的,要持《拘留證》、《逮捕證》,如果遇特殊情況,也可以不持上述物品進行。如,司法工作人員持合法手續進入他人住宅,依法履行職務,進行搜查、查封、扣押財物,或實施逮捕、拘留等職務行為,不能認為是非法侵入住宅。
2、緊急避險行為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的合法權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緊急避險既是公民的一項權利,也是公民在道義上應盡的一項義務,其目的在於鼓勵和支持公民同違法、犯罪活動和自然災害作鬥爭,以犧牲局部的、較小的合法權益來保護整體的、較大的合法權益。如,為了救火而侵入住宅,為了避免狗的襲擊而侵入住宅等。
任何人在沒有獲得房屋所有者許可的前提之下,是不得擅自進入他人住宅的,否則會構成私闖民宅,此類違法者一般受到的懲罰都是被拘留。若是在私闖的過程之中,導致了他人受傷,或者是損害了他人的財產權益,那麼私闖民宅的行為有可能會構成非法侵入私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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