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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交通工具罪量刑標準細分是怎麼規定的

一、破壞交通工具罪量刑標準細分是怎麼規定的?

破壞交通工具罪量刑標準細分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對破壞交通工具罪量刑時要考慮的因素:

1、犯罪故意的內容和犯罪動機。在危害後果相同的情況有悔改、立功表現的。破壞交通工具犯罪後,行為人有自首或悔改、立功表現的,應依法或酌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已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破壞交通工具的犯罪,畢竟比成年人容易教育和改造,因此,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犯罪行為人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則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犯罪方法。犯罪方法不同,給交通工具造成傾覆、毀壞的程度也不盡相同。對採用爆炸、放火等方法破壞交通工具的,在量刑幅度內可以作為從重情節考慮。

4、行況。如:在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量刑時還應考慮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具體程度,公私財產毀損的具體情況,死亡或重傷的人數等。如果未造成任何後果,則應在較輕的量刑檔次內從輕處罰。

二、破壞交通工具罪的量刑規則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綜上所述,破壞交通工具罪有兩個截然不同的量刑範圍,即使是沒有造成嚴重後果,量刑的幅度也是3~10年不等有期徒刑,因此,量刑時就應該考慮犯罪嫌疑人破壞交通工具的動機,破壞交通工具的方法等相關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