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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刑法裁量規定是怎樣的?

一、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刑法裁量規定是怎樣的?

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刑法裁量規定是怎樣的?

1、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刑法》裁量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立案標準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隱匿攜帶炸藥、雷管或者其他危險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險品品名託運危險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事業單位犯前款罪的,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九十五條 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險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險品,足以毀壞該民用航空器,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九十七條 盜竊或者故意損毀、移動使用中的航行設施,危及飛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發生墜落、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破壞交通工具不但給鐵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運輸造成嚴重威脅,嚴重危害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也危及廣大羣眾生命財產的安全。

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法定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大型的現代化交通工具。這些交通工具機動性強、價值高、速度快、載運量大,一旦遭受破壞,使之顛覆或毀損,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破壞馬車、腳踏車、手推車等簡單交通工具,雖然也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但有其侷限性,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構成本罪。視情節可定為故意毀財物罪,或者殺人罪、傷害罪。

用於交通運輸的拖拉機能否作為本罪的對象,實踐中看法不一。多數人認為,從事交通運輸的拖拉機與汽車性能相似,對其進行破壞有可能危害交通運輸安全。因此對汽車應作廣義解釋,包括用於交通運輸的拖拉機在內。但破壞耕種用的拖拉機,不危及交通運輸安全,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作為本罪破壞對象的交通工具不僅是特定的,還須是正在使用中的,包括運行中的和交付使用停機待用的交通工具。因為只有破壞這樣的交通工具,才可能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破壞正在製造或修理中,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通常不會給公共安全造成威脅,其情節嚴重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的行為,並且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破壞的方法多種多樣,如放火、爆炸、拆卸或砸毀重要機件,故意違章操作製造事故,在修理中製造隱患並交付使用等。實施破壞行為足以使火車等特定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才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破壞行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危險,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險的發生。

本罪的動機多種多樣,如出於報復泄憤、邀功請賞或嫁禍於人而蓄意製造事故,出於貪利而盜竊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出於流氓動機故意搗亂破壞等。無論出於何種個人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破壞交通工具罪是行為犯,故此若是他人破壞了正處於使用中的火車、汽車等的交通工具,那麼不管是否引發了交通事故,只要破壞行為被發現,實施破壞行為的人,就有可能會被法院以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相關規定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