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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怎麼判刑

一、犯了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怎麼判刑

犯了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怎麼判刑

依據《刑法》第125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情節嚴重,是指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數量較多的;多次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屢教不改的;既買賣又運輸核材料的;非法買賣、運輸的核材料被他人利用,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出於實施其他犯罪的目的,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的,等等。

雖然本罪沒有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的規定,但是,並非一經實施了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的行為,就無例外地構成犯罪,對於情節顯著輕微的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的行為,不宜按犯罪論處。

所謂非法儲存,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私自收藏或存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既可以藏在家中,又可以存在他處,如山洞中、他人家裏等。不論地點如何,只要屬於非法,就不影響本罪成立。所謂非法,在本罪中是指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私自進行的有關行為。如果經過有關部門許可,但是由於行為人採用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而得以批准的,此時儘管形式合法,其實質仍屬非法,一經查獲的,亦應當以本罪論處。

二、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同時還侵犯國家的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物質管理制度。本罪是涉及到危險對象的犯罪,但並不表現為對這種對象的破壞,也不具有投放危險物質等罪一經實施即會同時造成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廣泛破壞的特點。將其歸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於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一旦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廣大人民羣眾的生命安全、國家財產的安全,給社會治安留下極大隱患。由於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物質其自身具有的危害人身健康的屬性,因此國家歷來對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物質的合理利用(包括生產、運輸、儲存)都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並且在有關的法律、法規中,對開採、生產、運輸、儲存、研製開發和合理利用的主體即單位和個人都有明確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從事上述行為。這也是出於保護人民羣眾身體健康和公共安全的目的。

犯罪對象包括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物質這些危險物質。所謂“毒害性”物質,主要是指能對人或者動物產生毒害的有毒物質。範圍廣泛,包括化學性有毒物質、生物性有毒物質和微生物類有毒物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危險材料的行為。具體有三種情況:

1.沒有經過國家有關門的批准而擅自制造該材料,

2.超出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種類而製造該材料;

3.超出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數量製造該材料。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根據本條第3款的規定,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危險材料而非法制造,其動機則可能多種多樣,有的為了營利,有的為了實施其他犯罪。不同的動機一般不影響定罪。

對於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的行為,不論行為人是否自己知道該物質的危險性或製造是否需要批准,也不問製造行為的目的,只要是着手實施製造了,就可能構成既遂。如果是在購買材料、器材期間,可能夠成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