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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定性是怎樣的?

挪用公款定性是怎樣的?

一、挪用公款定性是怎樣的?

挪用公款一般是國家工作人員直接故意侵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行,以及公共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權來進行定性的,其中通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以及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都將視為挪用公款行為。

客體:侵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行,以及公共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權。其中不包括財產所有權中的處分權,這點的表現在是挪用之後是想還還是不想還。犯罪對象是公款,公款應作擴大解釋,包括用於救災、防汛、扶貧、救濟款物等。

客觀方面: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

(2)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

(3)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

主體:國家工作人員。若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挪用人與使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主觀要件:直接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

二、刑法規定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户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祕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國家機關人員本身就肩負着重大的責任,在個人的行為舉止之間也是需要具有表率帶頭作用,發生挪用公款舉動的,應當第一時間向由有關部門説明情況,並及時返還款項。若是當事人構成犯罪的,執法人員將會嚴格執行職責,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標籤:挪用公款